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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晋城一人售卖“减肥神药”!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

小老虎 2024-03-18 12:46:47

晋城一人售卖“减肥神药”获刑!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活中,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

法律让我们有勇气、有底气

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42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通过一个销售“减肥药”的案例

一起来了解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院如何认定?

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初,辛某通过微信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名为“IFEELS台湾强奶”的减肥产品。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辛某在未办理任何资质证照,并明知购进的“IFEELS台湾强奶”减肥产品系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向外销售。

为了打开销路,辛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必懂瘦身小知识”“燃脂神器”“减肥届的扛把子”“月瘦10-40斤无效退款!”等的图文推销该药品,并以每盒400至60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9000余元。

购买者焦某在收到产品后发现减肥药包装简陋,且没有任何质量合格证、中文标签及说明,便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内含有西布曲明

焦某遂就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经鉴定,“IFEELS台湾强奶”减肥产品中确含有药品成分西布曲明。

2023年3月15日,沁水县检察院指控辛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服用后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

被告人辛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八千余元。禁止被告人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赵沁斌

ZHAOQINBIN

沁水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营活动的方式更是灵活多变,诸如通过“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对产品进行推广的方式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且影响甚广。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无法辨别真伪的特点和消费者追求方便快捷的心理,销售一些有毒有害产品,一旦使用,就会对消费者的身心产生严重的危害。

本案中辛某就是因为贪图利益而销售“三无”产品,从而身陷囹圄,最后承担了刑事责任,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此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含有害物质,只有依法依规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切勿盲目相信减肥食品广告的“一面之词”,更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以牺牲健康的瘦身方法不可取。消费者在购买减肥药时,一定要认准正规渠道和“国药准字”,建议前往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遵循专业医师的建议和指导,主要查看产品的成分和副作用信息,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合使用该产品。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二十二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对于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来源:沁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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