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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有人售卖“减肥神药”获刑!

小葡萄 2024-03-25 1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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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一人售卖“减肥神药”!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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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

法律让我们有勇气、有底气

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42个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通过一个销售“减肥药”的案例

一起来了解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院如何认定?

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初,辛某通过微信以每盒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名为“IFEELS台湾强奶”的减肥产品。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辛某在未办理任何资质证照,并明知购进的“IFEELS台湾强奶”减肥产品系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向外销售。

为了打开销路,辛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必懂瘦身小知识”“燃脂神器”“减肥届的扛把子”“月瘦10-40斤无效退款!”等的图文推销该药品,并以每盒400至600元的价格向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9000余元。

购买者焦某在收到产品后发现减肥药包装简陋,且没有任何质量合格证、中文标签及说明,便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内含有西布曲明

焦某遂就辛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经鉴定,“IFEELS台湾强奶”减肥产品中确含有药品成分西布曲明。

2023年3月15日,沁水县检察院指控辛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服用后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更不允许在食品中添加。

被告人辛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辛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八千余元。禁止被告人辛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 | 沁水法院

编辑 | 晋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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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晋城有人售卖“减肥神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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