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盗窃反复怀孕育11子躲刑罚:反复怀孕真能行?
近日,微博热搜曝出一条新闻。
一对闺蜜利用婴儿车作掩护,多次从服装店盗窃后销赃,数额2800多元。
这2名女子已经因为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但是,这2名奇葩女子,想了一个办法。
利用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执行刑罚的规定,反复怀孕共计生育11名子女,逃避执行刑罚,实现了“纸面服刑”。
今天,用一篇文章把“纸面服刑”那些事说透。
何谓“纸面服刑”?
人们第一次听到“纸面服刑”这个词,应该是来自于扫黑除恶期间,臭名昭著的“孙小果案”。
通俗的来说,“纸面服刑”的意思是,判决书判决某被告人实刑刑罚,但是这个人并没有真的进监狱,而是在外面继续“逍遥法外”。
“纸面服刑”,法律术语叫做“暂予监外执行”。
确实,有那么几类人是允许合理合法的“纸面服刑”,《刑法》中也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以说,能够实现合理合法“纸面服刑”的人,只有三类: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
监狱和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是有限的,而给有疾病治疗需要的罪犯必要的治疗又是基本人权,必须保障。
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监狱或者看守所里面,护理条件也是有限的,不大可能指派专门的护理人员对其进行照顾。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对上述三类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这也是人性化司法的表现之一。
本案中,一对闺蜜就是符合第二种情形。
当然,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属实,并不是靠嘴说就行。
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的情形,都需要进行程序严格的医学诊断。
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求更加严格。
需要进行dna鉴定,确认是自己的婴儿;需要进行泌乳功能鉴定,确定确实在哺乳。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
比如说,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是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他在监狱外面接受社区矫正的时间,视为在执行刑罚。
靠怀孕是否能实现逃避刑罚?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目前,女性罪犯靠反复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现象是存在的。
至于微博上的这条新闻,可能获取的信息量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有些不切合实际。
这一对闺蜜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可以不再赘述。
但是,从新闻中曝出的盗窃数额来看,只有2800元。
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人民币2000元。
也就是说,这一对闺蜜的犯罪数额,刚刚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
她们的刑期,不会很重,应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顶天也不会超过一年。
女性罪犯,怀孕一次,就会获得十个月孕期和一年哺乳期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时间。
也就是说,这一对闺蜜,只需要怀孕一次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给自己赢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已经足以覆盖她们的刑期。
所以,从微博新闻给出的信息来看,她们完全没有必要生育11个子女来逃避刑罚的执行。
还有一个问题。
对于反复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女性罪犯,是否能够认定为恶意而否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呢?
很遗憾,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主要是因为,这个“恶意”没有办法界定。
现在正常怀孕生子,又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凭什么说是恶意呢?
确实,有很多学者、专家以及人大代表等等,提出过这方面的建议。
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也对这个问题征求过意见。
但是,这条修改意见始终没有成行。
立法修改的前景如何?
实事求是讲,女性犯罪分子利用怀孕逃避收监服刑的现象,无法达到让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背离了人性化司法的初衷,也有悖天道人伦。
科学修订法律,堵塞漏洞,让抗拒改造、践踏法律尊严的投机者难以得逞,势在必行。
有法学专家提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婴儿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此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
这不失为一个不错的立法建议,希望后期立法机关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所行动。
本文地址:http://www.128870.com/muying/205882.html
本文阅读102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