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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减肥”产品,赔了8000元

小蜜蜂 2024-03-19 08:38:34

销售“减肥”产品,赔了8000

销售“减肥”产品,赔了8000元

基本案情

河南的姜某通过微信向盘州的刀某咨询“减肥”产品,经刀某介绍相关“功效”后,姜某分别于2023年12月17日、2023年12月25日先后两次向刀某购买该产品,共计花费1590元。姜某服用该“减肥”产品一段时间后,陆续出现口渴、失眠便秘、心慌、头晕等症状,便以该“减肥”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刀某退还货款159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59万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电话、微信分别向原被告了解了事实的原委,刀某表示自己并非生产商,只是代为售卖,经法官释明,刀某某向姜某退还1590元货款,但不愿再承担其他责任。姜某则认为,刀某销售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有权向其索要十倍赔偿。在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刀某支付姜某赔偿金8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文标题:销售“减肥”产品,赔了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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